北京大兴,一男子得知女儿被两名醉酒男子猥亵后,将其中一名男子打至轻伤。随后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侦查,检方认为本案“事出有因”,且具备法定条件,最终对男子作出不起诉决定。 今年4月25日晚,两男子在餐厅用餐时大量喝酒,导致醉酒。两人用餐结束离开餐厅时,因在餐厅门口见一名年轻女子长得漂亮,于是无故将其拦住,并欲对其实施猥亵行为,女子反应很快,赶紧第一时间躲开。 躲开两人后,被吓得不轻的女子,立即打电话给自己的父亲,并向其哭诉着自己刚才的遭遇。男子得知自己的女儿受到委屈后,立马与妻子赶到现场。 男子赶到现场后,其中一人已经离开,而另一人则还在便利店处买烟。经女儿再三确认后,男子二话不说,直接上前与对方扭打在一起。过程中,男子骑在对方身上,对其实施殴打行为。 案发后,经鉴定被害人第四、第五根肋骨骨折,身体所受损害已达到轻伤的损害程度,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对男子刑事立案调查,追究刑事责任。 刑法第234条规定,故意伤害罪致致被害人轻伤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 1、从情理上讲,相信世界上任何一个父亲知道自己的女儿被人欺负后,都不会容忍,且都会毫不犹豫,并不顾一切地去制止对方。 从法律上来看,如果是女儿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,父亲及时出手致轻伤,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及民事责任。 但当时两人已经离开,此时父亲出手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。只能说是报复对方。所以警方对这位为女儿出头的父亲刑事立案,是符合法律规定的。 2、一码归一码,两名男子的违法行为,法律不能视而不见,必须予以处罚。 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6条规定,寻衅滋事的,处5-10日拘留,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10-15日拘留,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 具体而言,男子酒后目无法纪,无故将在路上正常行走的女子拦下,并欲对其实施猥亵行为,其行为已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,因此警方认定为寻衅滋事,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。 3、检察院认为男子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6条规定,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,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,已经追究的,应当撤销案件,或者不起诉。 具体而言,由于本案被害人无故拦住男子的女儿在先,警方已经认定为违法行为。即被害人本身具有重大过错,且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,故应当减轻男子的责任。 案发后,男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,且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,因此检察院结合本案发生的前因后果及社会危害性等,故对男子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。 注意!本案是属于酌情不起诉。所谓酌情不起诉是指犯罪事实存在,只是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而认定为酌情不起诉。 换句话说,男子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,实际上已经构成犯罪,但检察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行为人的悔罪表现等,依法决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已。 最后,希望大家务必要坚守依法维权的原则,切勿冲动!就本案而言,如果男子第一时间报警处理,就不会造成既要经济赔偿求谅解,还差点被刑事处罚的后果! 关注@以身说法 !一起从实践案例中,看人生百态、学法律知识!